普通刑事犯罪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普通刑事犯罪检察/

改变“一押到底”司法理念,让羁押必要性审查传递检察监督“人性化”温度

时间:2021-09-13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张飔昕

审核:宋洪涛

【字体: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为实现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动态分离、改变“一押到底”的未决羁押状态提供了制度路径。

 

 

以往办理盗窃案件时,在秩序、安全等诉讼价值影响下,“构罪即捕”“以捕代侦”观念还较普遍。那么,当涉案数额不大时,如果当事人和解,嫌疑人被动返赃还需不需要羁押?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和解,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即使变更强制措施,判决后仍要再被羁押,还需要审查羁押必要性吗?对此,哈尔滨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切实改变以往“一押到底”的对抗执法办案模式和理念,通过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不断传递检察监督的“人性化”温度。

 
2020年12月,苑某某发现一处工地放置的电焊机等工具,产生了盗走自用的念头,便与其舅舅付某某预谋趁人不备,开车运走工具。2020年12月26日晚8时许,苑某某和付某某约定在船口加油站碰头,由付某某驾车至工地,共同将价值共计3750元的电焊机、电钻、角磨机等设备盗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查扣赃物,并返还被害人。
 
苑某某、付某某于2021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1月14日经通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月2日,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抽查逮捕案件质量时发现,苑某某、付某某均认罪认罚,赃物已返还,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建议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二人的羁押必要性。

 

 

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评估苑某某、付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跟踪捕后案件进展情况。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苑某某、付某某 。2021年2月7日,通河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变更苑某某、付某某强制措施,并详细解释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距离牛年春节还有3天,通河县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将苑某某、付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案例是哈尔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一个缩影。2020年以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扎实开展此项工作,严格贯彻“少捕慎押”的办案理念,主动向“一押到底”现象说“不”,工作质效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今年7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后,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对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对27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审前羁押率呈稳步下降趋势。在一份份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和一件件不必羁押的纠正中,有效彰显了检察温度,既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深化了办案效果。


巴彦人民检察院 邮编:151800
黑ICP备05000574号-1 巴彦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