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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检察:以“五项机制”优化民事诉讼监督流程 全力释放“能动司法”的内在潜能

时间:2021-11-12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张飔昕

审核: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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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今年以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深入贯彻中央意见为契机,紧盯民事检察工作的短板弱项,通过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管理、案件办理、案件评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案涉信访答复等五项制度建设,有力增强“能动司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促进民事诉讼监督的机制更加完善、潜能充分释放、效果不断提升。
 

一、强化案件管理机制建设,有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民事检察监督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案件质量不够高、案件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管理规定》,持续强化规范管理,大力提升案件质量。

规范案件线索处理。对民事检察案件线索统一实行分级管理,对案件线索的登记、备案、移送、处理及复查等程序进行明确,解决了案件线索发现、分析及评估无章可循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案件线索的成案率。抓实案件关键环节管控。抓住案件关键节点,采取办案风险防控、办案效果回访评估与跟踪问效、培育挖掘典型案例、丰富案件评查形式及深入推进一体化办案等措施,解决了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管控力度较为分散等制约精准监督理念落实的瓶颈问题,形成了案件质量提升的合力。严格案件责任追究。对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案件线索管理疏漏、错案或瑕疵案件等问题,规定责任倒查程序,根据具体情节依规依纪处理,解决了办案责任不清的问题,形成了以严格规范管理倒逼案件质量提升的良性机制。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案件线索评估200余件,案件质量评估600余件,挖掘培育典型案(事)例23个,为办案质效的提升提供了有力助推。
 
 
 
 

二、强化案件办理机制建设,充分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对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与监督不够精准的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工作指南》,确保民事检察办案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明确个案与类案的界定标准。从案件线索来源、同类违法次数、检察建议效果、法院采纳结果、同类案件数量、案件影响程度、案件监督效果等7个方面设定标准,探索对个案与类案两种不同的办案方式进行区分界定,解决了对如何选用监督方式的理解认识问题,实现了法律监督更加高效。完善结果监督案件办理措施。在兼顾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录入要求与实际办案需要的前提下,针对案件需要改变生效裁判判项内容、案件不具备实体纠正意义及结果监督与审违执行监督交叉等问题,分别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解决了一线办案中合案与分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最大程度实现了办案的实体与程序正义。确立审违与执行监督重点。注重拓展监督新领域,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同级法院裁判文书开展日常监测,并及时将工作实践转化为制度规范,解决了主动监督的切入点发现难的问题;推动“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收取败诉方诉讼费用”、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等监督,由专项活动向常态化工作转变,形成了监督探索成熟一项、总结一项、推广一项的工作机制;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监督的程序进行完善,在督促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自觉增强检察机关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力度,解决了新类型监督存在质量监控漏点的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裁判文书日常监测160余次,办理结果监督案件485余件,其中提出或提请抗诉185余件,纠正法院违法收取或退还案件收费70余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80余件,有力维护了民事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强化案件评查机制建设,坚决守好办案事后监督防线

案件评查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种事后自我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纠错,进而提升监督质量的重要手段。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在程序、实体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评查制度》,有效完善案件评查机制,坚决守好自我监督的防线。
 

 
 
科学设定评查条件与内容。充分考虑抗诉案件改判率、涉检信访发生率、案件办理错误或存在矛盾等因素,确定启动案件评查的条件;对已办结的案件,重点从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案件审查、案件汇报、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释法说理等8个方面进行评查,解决了评查工作如何启动和查纠什么的基础性问题。合理设定评查方式与程序。对案件质量采取责令自查、办案组或办案人互查、集体评析与个案评查等方式开展评查,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采取个案评查;对评查的动议、人员、回避、期限、组织实施及意见形成等方面进行明确,解决了谁来评查、怎么评查的核心性问题。严格设定案件质量责任。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设定了10类责任承担方式;针对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解决了评查结果如何确定与使用的问题。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评查3次,发现问题32个,提出整改意见19条,对评查出的问题全部按照时限完成整改。
 
 
 

四、强化涉企绿色通道机制建设,助力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民事诉讼监督是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对优化营商环境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民事检察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得不够精准有力的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绿色通道工作细则》,为涉企案件的规范高效办理确立了工作遵循。

 

 

 
提供绿色通道便利。对申请监督案件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实行“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说理,百分之百提速;设立专人负责督促推进,简化工作程序,缩减办案时限,对案件的办理进行跟踪问效;坚持“一次性告知”原则,最大程度为企业维护权益提供便利,解决了涉企案件办理效率不高的问题。规范涉企案件办理。以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为重点,规定拓展涉企监督案件线索渠道的措施,细化调查核实工作管理,明确办理民事案件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不同要求,加大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解决了涉企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够统一的问题。实行送法进企业。围绕涉企案件办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丰富为企业提供送法服务的工作形式,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解决了相关企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强的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00余件,其中提请或提出抗诉200余件,提出检察建议50余件,开展涉企普法宣传30余次,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与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强化案涉信访答复机制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案涉信访答复是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提升与司法作风转变的突破口,对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针对民事检察案件涉信访答复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及效果不够好等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落实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实体回复制度工作规定》,实现了回应群众诉求更及时、解决群众难题更高效。
 

 
明确案件回复具体内容。以落实落细高检院关于“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回复”的工作要求为重心,在充分保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的前提下,具体细化答复事项,对办案与办事程序中的告知答复内容分别进行明确,解决了告知与答复工作内容不清晰的问题。强化案件回复工作程序。坚持“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向当事人告知办案过程或结果的具体要求;针对案件因法定原因无法在一般法定期限内审结而需中止的,要求办案人不但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案件中止审查的原因,还应当向其定期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解决了案件回复工作程序不完善的问题。规范涉检信访事项答复措施。坚持“谁办案、谁答复”的原则,依法答复处理当事人的意见、申诉;规定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以灵活采取书面、当面、短信、电话、视频等多种形式,提高告知当事人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或结果的效率,解决了信访答复效果不够好的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待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信访群众50余次,办理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信访答复30余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制度机制是连接民事检察各环节的桥梁与纽带,只有机制科学畅通,民事检察的机体才能有序高效运转。多年来,哈尔滨市检察院注重发挥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加强对民事检察工作中重要环节的总结研究,对具有总体性、关键性的制度机制进行梳理完善;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注重从案件线索、案件审查、跟踪问效及质量评估等多个方面,推动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的落实;从提升办案质量、密切检民关系及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等多个层面,促进民事诉讼监督“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了一套体系相对完备、运转相对高效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为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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