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爱同行 照亮归途——巴彦县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开展集中法治教育活动
时间:2024-03-04
来源:本站
编辑:赵月
审核:宋洪涛
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024年2月28日,巴彦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依法对7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集中训诫教育会,主管副检察长、承办检察官、书记员、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了此次会议。
会上,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白彦超深刻剖析了7名未成年人存在的家庭问题和自身问题,对涉案未成年人予以训诫引导,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职教育。“在案件发生后,我经常感到迷茫,一直不知道在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在检察机关这段时间对我的帮教下,我已经慢慢明白了。我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规定,踏踏实实做事,不辜负父母对我的关怀和检察机关对我的教育,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在听了白彦超副检察长的话后,未成年人当场这样说道。之后承办检察官分别从案件出发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了法治教育。7名涉案未成年人认真听取训诫,深刻吸取教训,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会改进教育方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并诚恳感谢检察机关给孩子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巴彦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逐渐形成“集中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模式,以家庭教育指导为切入点,寓情于法,让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促进家庭教育与司法保护相融合,切实达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挽救的目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巴彦县检察院将持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用检察之光照亮未成年人回归之路。
检察官提醒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逃避了处罚,而是对一些有悔改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监督考察,根据其考察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