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检普法小课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时间:2023-11-02
来源:巴彦检察院
编辑:赵月
审核:宋洪涛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检察院才会受理呢?
为了方便大家申请受理,小编做了一份民事诉讼监督受理指南: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监督的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一)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历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其他当事人提出意见
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材料提交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出具。
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包括人民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3.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8.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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